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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制工作情况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我委认真落实全国发展改革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改革大局,不断加强系统法制建设,法规工作取得新进展,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一、稳步推进立法工作
今年以来,我委结合工作实际,以价格领域立法为切入点,兼顾其他领域,推进立法工作。一是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令214号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为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完成了《海南省价格调节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在省法制办的协助下,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已报省政府待审议。三是完成了价格监测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等两个规章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形成了初稿,争取列入明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四是积极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多次参加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的立法协调会,对《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10多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了协调修改意见,并得到了采纳,使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在已完成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已修改的法规规章,对原有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再梳理。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公布后,我委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修改调整,并适时进行了公布。二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我委进入省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17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逐项编定了包括操作流程、办理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制定了相关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为更好地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对涉及我委应下放的8项行政管理事项,已全部下放各市县,并帮助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审批制度,做到了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的“无缝”对接,确保了行政审批工作的依法、有序运作。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令188号)出台后,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窗口”前移,改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为主,减少了因规范性文件违法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发生,提高了行政效能。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共完成对《海南省基本电费核算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并附署了法律审核意见。上述规范性文件都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在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公布施行。
三、积极开展招投标管理相关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标准文件》的学习、培训工作。为保证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正确适用,我委与省招标投标协会于8月27日—29日共同举办了《标准文件》培训班,对省政府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招投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及各试点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培训。
二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与省财政、建设、交通、工信、水务、文体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标准文件》的试点作为我省招投标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加以落实,要求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县选择不少于3个不同投资规模和工程类别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试点。目前,我省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市县已开展了试点工作,我委负责对试点项目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试点情况。
四、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普法办的工作部署,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二是积极开展“五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制定 “五五”普法中期自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我委“五五”普法中期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对策,并起草了“五五”普法中期评估报告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普法领导小组。三是认真组织全委机关干部参加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律知识测试。委机关和物价检查所等下属单位所有在职干部全部参加了测试,并按要求完成了答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