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福建省发改委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发展改革立法工作 |
|
近年来,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支持下,我省发展改革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作为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项目先后出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配套的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组建方案等文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使省重大项目稽察、招投标管理工作有了相应法律依据。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工作实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推动发展改革立法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加快推进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当前,要认真研究、积极推进投资管理、重点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工作,确立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是科学制定规章立项申请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编制《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例》、《福建省信息化条例》,争取列入2009年度立法计划。
二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争取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立法调研;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争取得到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立法工作的合力,共同推进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注重调查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研究,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尤其是注意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保证制定的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在起草草案之前先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使形成的草案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对部分立法项目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规草案;对已经起草的文稿,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互联网上公开、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邀请省内外各方面专家进行论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五是推行立法后评估。对《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分析各方面反应,认真总结施行情况。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分析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 |
|
|
| |
|